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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星期四science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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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发表了一篇关于腐败,腐败经济学,腐败经济学的文章,

几年前,我发表了一篇关于腐败,腐败经济学,腐败者的经济计算的长篇文章. 鉴于现在的反腐败热潮,我发现这是合适的重新发布.政治经济学腐败:腐败问题是世界上发展和进步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

各国在面对这一犯罪现象时所采取的方法在性质与严厉程度上各不相同。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免于某种类型的腐败,各国在腐败渗入国家肌体的程度方面也有所差异。当然,根据我对这一议题的阅读,腐败这一主题包含许多值得指出的要点,但此处篇幅不允许过多的阐释与赘述,因此我将有选择性地展示一些我认为值得呈现的要点。 以说教和引导方式反腐败: 在处理腐败问题时,有时依赖的是说教和恳求,呼吁腐败者出于对其国家和贫困人民的怜悯而停止腐败行为,并提醒他们后世的惩罚或道德与社会价值观。但他们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腐败者是没有良知的罪犯,而且很多时候这些人是某些组织的成员,这些组织使用一切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现代历史上尚未证实有哪个国家通过此类方法成功反腐败。 以科学分析方法反腐败: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在伊拉克计划部图书馆发现了一本罗丝·艾克曼教授所著的书籍,书名为:《腐败:政治经济学研究》(英文版)。Corruption: a study in political economy (By Rose-Ackerman) 该书讨论了腐败的各种表现形式,其中与伊拉克当前局势最为重要和贴切的,或许是那些讨论政治经济学中腐败问题的章节*(本文脚注中将对这一含义作出解释)以及贿赂的职能性蔓延。(当腐败为自身确立了特殊的活动、目标和任务,且所有这些都与在相当程度上制度化的活动中实施腐败操作的方式相关联时,腐败的蔓延就具有职能性functional。)该书还讨论了选民、立法者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基本关系,以及政府官僚机构在塑造立法选择中的作用。私营部门同样存在腐败,但反腐败的任务主要落在企业主身上,通过激活公司治理来实现。此外,公共立法所提供的支持也对腐败者(即使在私营部门)进行惩罚和威慑。 腐败作为一种经济活动: 如前所述,应当明确区分作为经济行为的腐败与道德和宗教威慑之间的关系,必须将其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来对待,即从事腐败者像对待任何其他项目一样考量盈利与亏损。这意味着对腐败的治理不应通过说教和引导(尽管这些有时可能有用),而应通过使实施腐败变成一种无利可图、给实施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为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阐明腐败的性质:

某些行为完全属于经济行为,只要实施者是理智健全的人,即使这种行为如同赌博,在一场赌博中输掉月薪。原因在于,一个理智的人赌博并在一次赌局中输掉工资,必然是他预期到了值得为此失去工资的效用(快感),因此他并未损失,而是实现并满足了某种欲望。研究腐败问题的研究人员将上述同一逻辑应用于腐败者及其决定实施或参与腐败行为,并研究该行为可能产生的消极和积极后果。腐败者会比较其从腐败行为中获得的收益与一旦被揭露并受到追究时可能遭受的损失。阿克曼教授使用数学公式进行计算,例如:如果腐败行为的收益为一百万美元,但被抓后的刑罚是三年监禁,那么他会将三年的工资总和与收益进行比较,同时还会考虑出狱后是否能够重返原工作岗位或其他工作。她曾使用图表、统计数据和数学公式来解释她的观点,远离空洞的说教式论述。长期监禁会使腐败者失去享受腐败所得的机会,并让他在知道自己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时犹豫不决。同样,他也会考虑腐败罪行是否会对名誉和尊严造成毁灭性打击,还是社会上和法律上对腐败者相对宽容?在此,加重刑罚便成为使腐败者对实施腐败行为犹豫不决的工具之一。在这方面,认真追回腐败者获得的款项、处以巨额罚款、堵塞所有漏洞、直接和间接追查所有受益人,以及根据腐败机制和形式的发展完善立法,都至关重要。

一些发达国家普遍存在一种危险的形式的腐败:利益集团,企业和立法者之间的关系,他们制定或阻碍制定合适于这些团体利益的立法,以满足他们的利益. 腐败与国家机构结构,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权力,授权和决策机制的不同性质,存在联系. 一些国家的腐败已经被观察到,在经济学上,经济学上,经济学上,经济学上,经济学上,经济学上,经济学上,经济学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政治上.

他们还反对将腐败视为一种受规则支配、并可通过运用这些规则来加以限制的经济行为。他们认为,将腐败归类为一种经济行为无异于对其的褒扬或合法化;然而,无论我们愿不愿意,腐败确实就是这样一种行为。也有人认为,宗教路径从威慑效果上来看是最佳的,尽管许多人并不理会宗教说教,他们可能是无神论者或信仰不同的宗教。那么,该用哪一种教法去威慑和恐吓他们呢?当然,只有民法才能胜任此事,因为它具有威慑力,而宗教中没有强制,只有劝诫。要说服这些人接受科学研究中的抽象概念,并假设性地将各种影响因素彼此分离开来,以便妥善而现实地加以处理,并非易事。那种落后的还原论思维拒绝承认经济学、政治学、教法学与教法、法律学与立法学等学科的存在,而倾向于用一套包罗万象却毫无实际应用价值的空泛话语来讨论这些严肃问题。 安托万·德·蒙克莱蒂安被认为是1615年首创“政治经济学”这一表述的人,当时他撰写了题为《政治经济学专论》的著作。另一些人则认为,“政治经济学”这一术语更早被路易·德·梅尔内于1611年使用,他当时正在讨论经济学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此外,他在研究主权当局对国家公民所负义务时也使用了这一术语。税收正是这些思想家试图规范其确定、征收和课征基础的核心问题,同时也要阐明滥用税收——这一国家对臣民所享有的主权权力——的危险。经济与政治之间的联系由此而来:政治(politics)一词源自希腊语“波利斯”(polis),意为城市,后来成为国家或统治的象征性指代,尤其是在古希腊由众多所谓的“城市—国家”(City-state)所统治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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